近日,山西临汾。洪洞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一则案例。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某是一个大院里的租户。王某因为没钱打赏,产生了抢劫的想法。2022年12月25日,王某称要借用指甲刀,前往李某某的住处,并打探到李某某独居,且晚上要给电动车充电,窗户会整晚打开。次日凌晨1时许,王某携带腻子刀、绳子、胶带、保鲜膜,再次来到李某某的住处,没等正在睡觉的李某某反应过来,王某便按住了其肩膀,又用被子捂李某某的脸。李某某挣脱后打开灯,王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工具,威胁李某某并向其要钱。因没有现金,手机微信中也没钱,李某某向哥哥借了2000元后,转给了王某。王某离开后,将其中1830元充值到某APP账户,剩余的170元留在了微信零钱。据起诉书,王某因涉嫌抢劫罪,2022年12月26日被洪洞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,2023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,同月13日被逮捕。
检方认为,王某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共计2000元,犯罪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,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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