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月18日据湖南高院,2009年,小谢入职某房产公司因无故调岗等原因,其被迫离职。小谢认为,入职十几年来她没有享受年休假,公司应支付未休年假的补偿。
2021年,小谢向公司申请劳动仲裁,对结果不服又诉至法院,要求房产公司支付其2009年至2021年共12年未休年假工资14.6万元。法院认为,仲裁时效为一年,故2009年至2019年的未休年假工资已超过时效,不予支持;关于2020年的未休年假工资,工资条以及工资发放流水显示已发放,也不再支持。房产公司未证明2021年度小谢已享受年休假或发放未休年假工资,应按规定支付未休期间的三倍工资,共需支付10182.44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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